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鼓励慈善事业发展,规范自治区本级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管理,方便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
1. 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填报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函、自治区民政厅颁发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自治区民政厅审核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
2. 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主要从事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事业单位,以及被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为3A级以上的以公益事业为辅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单位发生的捐赠行为需要使用捐赠票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指定代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核销
已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除出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票据领购证》、填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销登记表》(见附件1),还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民发〔2009〕100号),提交由自治区民政厅出具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方可继续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开具
1.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要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要求开具。
2. 已持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单位(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时,需收集捐赠方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纳税登记证、捐赠协议等信息,接受资金类捐赠需收集捐赠专户进账单,接受实物捐赠需提供实物入库清单,并将上述资料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3. 接受实物捐赠时,如捐赠方捐赠新购买的物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需捐赠方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捐赠协议,开具金额不得高于购买金额与本次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之和;如捐赠方捐赠已使用的物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需捐赠方提供该物品购买发票复印件、捐赠协议,形成固定资产的还需提供账簿复印件,开具金额不得高于固定资产净值或公允价格(未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4. 社会组织接受进口慈善捐赠物资时,按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不再办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 代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为鼓励慈善行为,对于发生少量捐赠业务的事业单位和个人、以社会公益为辅业的社会组织,按照谨慎性原则及方便捐赠人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不再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由自治区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代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开具票据时需提供捐赠方身份信息(属单位或社会组织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纳税信息(属企业或社会组织性质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接受捐赠方银行进账单、捐赠协议、物品接收证明等资料,票据三联均加盖接受捐赠方公章,收据联交予捐赠方,记账联留存接受捐赠方记账,存根联由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保存。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代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需填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代开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季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联系电话
1. 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业务联系电话:5069448
2. 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业务联系电话:5915625
3. 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窗口代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联系电话:698264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23日